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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违约金拉锯战升级!两审败诉后兆新股份遭再审挑战,称绝不姑息恶意索赔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5 21:23:00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7月25日晚间,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新股份”或“公司”)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披露了兆新股份与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浙江千虹”)的诉讼事项最新进展。这起涉及1.67亿元违约金争议的案件,在经历两审败诉后,现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兆新股份表示已履行原判决义务,对再审申请不予认可,并将协同国资股东通过司法途径坚决维护公司权益,针对任何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通过司法等合法途径予以严厉回击,绝不姑息。

公告透露,2023年3月,兆新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二审上诉人)(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标的公司”)与浙江千虹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各方约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对深圳永晟进行增资,其中公司增资25,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22,313.20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21.5554%的股权;浙江千虹增资35,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31,238.48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30.1776%的股权。《增资扩股协议》同时设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静期,浙江千虹在冷静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对标的公司的增资。随后浙江千虹向公司发函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经综合研判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浙江千虹回购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权,并已于2023年5月24日前支付了全部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5,421万元,该回购事项已全部按期完成。该回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

2024年2月28日,公司与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发来的(2024)浙09民初4号案件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浙江千虹主张公司与深圳永晟在前述增资、回购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67,333,78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4年8月1日,公司收到舟山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

2、被告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10,000元。

3、驳回原告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深圳永晟、浙江千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了上诉,该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公司与深圳永晟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浙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深圳永晟已按照判决支付浙江千虹违约金,本案已结案。

浙江千虹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号终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向公司送达《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目前,正对该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至于该案能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将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为准。

浙江千虹的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书和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

兆新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深圳永晟已于2024年12月6日全部履行本案所有生效判决义务。案件履行完毕后,浙江千虹因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至目前,该案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其是否进入再审审理程序,需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为准。现阶段而言,此案尚未对公司本期及后续经营构成影响。

公司对再审申请人主张不予认可。国资股东将与公司深化联动、协同应对,针对任何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通过司法等合法途径予以严厉回击,绝不姑息。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后续动态,继续以法律途径坚定捍卫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再审程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特别救济程序,启动标准较高。根据司法实践,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影响原判决执行,除非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意味着兆新股份已完成赔付义务的状态不会因再审申请而改变,但若再审改判,公司可能获得相应返还。

这已是兆新股份近期披露的第二起重大法律纠纷。7月24日,公司刚公告申请对富康矿业持有的青海锦泰钾肥15%股权进行司法拍卖。兆新股份称,若拍卖顺利完成,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质量,增强资产的稳健性与增值潜力;同时,也能为公司集中资源、聚焦主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进而为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奠定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一周前的7月18日,兆新股份董事会刚通过对本案争议标的深圳永晟减资的议案,拟将后者注册资本从115,276.07万元减至78,387.73万元。公司解释称,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减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深圳永晟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使资产结构更趋合理高效,从而提升公司整体运营的灵活性与抗风险能力;同时降低母子公司间资金往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厚整体净利润。

审读:吴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