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去世,责任怎么担?“私了”有法律效力吗?
周某和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私了”,但周某第二天竟去世,其家属认为赵某应承担责任。近日,昌平法院判决认定赵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赵某、周某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昌平区某路段的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周某从后方超越赵某时两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私了”,周某向赵某支付1000元和解金。次日,周某房东发现其身体不适将其送医,后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突然去世,其家属怀疑是交通事故所致,将赵某诉至法院,提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94万元,并要求赵某按照30%比例承担责任。
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周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周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该损伤于此次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
对此,赵某辩称,交通事故是周某加速超车所致,周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周某在交通事故后自行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状态良好,说明其死亡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即使其死亡存在交通事故因素,也是周某自身延误治疗所致,自己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就诊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周某死亡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损伤于此次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所以对赵某主张交通事故与周某死亡不必然发生关联的意见不予采纳。
事故发生时,双方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赵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周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已出现受伤的情况下,未及时就医或寻求治疗,一定程度上延误最佳治疗时间,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认定赵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负80%的责任,判决赵某赔偿周某家属各项损失38万余元。
法官说法:“私了”有法律效力吗?
本案中,双方发生事故后“私了”,“私了”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对此,法官解释,日常生活中,轻微交通事故肇事者常会选择“私了”,其范畴属于民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严格诚信履行,非特殊情况不得反悔。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私了”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
然而,如果交通事故有人受伤,伤者和肇事者对损伤一般难以正确评估,达成“私了”协议或存在隐患。例如“私了”时看似处于正常状态,过后伤者突然病情加重或死亡,此时“私了”协议行为属于民法典所指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法官还特别提醒,一旦“私了”,被保险人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被保险人已经和事故另一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就意味着放弃对事故另一方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也就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
因此,法官建议,发生车辆剐蹭等轻微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有“私了”的意思,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快速解决纠纷,查看财产损失情况、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留存聊天记录、视频、图片等证据。若交通事故中有人受伤,建议保护现场并报警处理,不要轻易选择“私了”,应及时就医或陪同伤者前往医院,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